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管理层收购(MBO)是否适合在中国实施是这几年学术界争议的热点问题。2003年财政部叫停管理应层收购后似乎一切问题都得以解决,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也日趋平息。但回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管理层收购对中国企业改革是否还有重要价值?如果有,应该对它在哪些方面加以规范?财政部为何紧急叫停?在这之后,我国对管理层收购又持何种态度?笔者正是按照以上思路来撰写这一文章的。 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管理层收购的概念,对中西方“管理层”的概念进行辨析,指出中国的管理层包括监事与董事,这与西方管理层仅包括经理层不同;其次介绍管理层收购在西方的实践,以及它在西方国家达到的良好效果;再次介绍我国引入这种制度的目的,实行这种制度在中国的曲折历程;最后对中西方国家同样采用该制度但最后效果却完全不同的原因加以分析。本章指出我国政府近期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地仍在悄悄进行的收购都表明:研究如何完善管理层收购制度仍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从理论上澄清对管理层收购制度的误解。首先是它与民法“自己代理”理论的冲突与协调。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极有可能利用其身份进行“自己代理”,怎样区分规范的管理层收购与“自己代理”是十分必要的。其次要说明管理层收购是否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趋势相违背。管理层收购使经营权与所有权一致,但收购是为了纠正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分离产生的弊端,而且收购后的企业管理往往需要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最后详细列举管理者在实施MBO时应该承担的义务,由于管理者身份的特殊性在收购中应该要求他们承担与董事相同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第三部分分析了管理层收购制度于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障碍。首先剖析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以下几个难点:收购主体不合格,收购价格不合理,融资障碍。其次列举管理层收购制度与《合同法》、《证券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存在的矛盾冲突。最后对指导我国管理层收购的主要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实践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做出总结。笔者对上述各个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