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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级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为“协商邀请制”。2004年十届政协对政协章程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对政协委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作了较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在利益日趋多元化的今天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更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组织建设,提升政协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我国通过自上而下协商邀请产生的政协委员,虽然具有界别性、比例性、广泛性、统战性的现状特征,但我国政协章程对于委员产生的程序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规定的较为原则和模糊,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松散性、缺乏刚性约束力,直接影响了我国政协委员产生的效果。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把政协委员当成是对一些小有名气的人的奖励,使这些人无端的“被政协”;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受利益的驱使,用金钱衡量政协委员的标准,直接决定政协委员的产生,使民主协商程序形同虚设。这导致了一些根本不具备当选资格,而且不具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能力的人进入到了政协委员队伍,虽占其位却不谋其政,严重影响了政协委员结构的优化和政协委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因此,研究完善我国政协委员产生制度的相关问题,既有重要理论价值,又有现实紧迫性。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论文的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政协委员产生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状况,同时对我国政协委员产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现状特征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对我国政协委员产生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评析。我国政协委员产生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委员提名标准不科学、选人视野狭窄、选人程序缺乏竞争性、选任过程缺乏公开性;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政协委员产生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协委员产生制度的具体建议:一是修改完善政协章程相关条款;二是增强界别群众推荐权利;三是建立自荐报名及演讲竞选制度;四是完善委员产生的民主协商程序;五是建立委员公示及履职承诺制度;六是疏导畅通委员的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