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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是指国家因兴修水电工程,开发水电资源而动员和组织的大量人口迁移和安置活动。在水电工程移民中,农村移民占绝大多数,本论文以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为研究对象。移民作为水电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在为水电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忍受着亲友分离,社会资本解体,生产生活不适等痛苦和无奈,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协调移民与水电业主和政府利益关系,维护移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公平权和参政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论文紧紧围绕移民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保障这条主线,从移民工程的各个环节着手,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调查研究法等方法,构建水电工程移民权益保障的机制,从宏观上总体保障移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公平权和参政权等基本权利。本文的研究得到如下主要结论:第一,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农村移民权益流失比较严重,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公平权。程序性权利主要体现在参政权。程序性权利是工具和途径,实体性权利往往通过程序性权利来实现。第二,农村移民权益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移民规划、安置补偿、后期扶持、移民参与、监测评估等几个主要环节,每一个过程和阶段都涉及到农村移民权益保护的问题。完善移民规划、安置补偿、后期扶持等机制有利于保障移民实体性权益,而健全移民参与机制和监测评估机制则有利于保障移民程序性权益。本文建立了“以移民规划管理为基础,以移民补偿安置为重要内容,以移民后期扶持为后续支撑,以移民参与和监测评估为保障的农村移民权益保障体系”。第三,必须建立移民安置规划制定的制衡机制。水电工程建设需要认真考虑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需要建立水电业主制定规划,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规划的制衡机制。同时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引入社会中介团体参与和监督,对于保障移民规划合理性、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从而更好维护移民生存权、发展权、公平权。第四,农村移民享有土地发展权。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发展权,与此同时土地承载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就业保障功能、养老保障功能和医疗保障功能随之丧失,需要对农民土地使用权和发展权进行补偿。我国政府对移民补偿标准偏低,移民可持续生计存在风险,在当前耕地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农民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模式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既符合党中央提出的“共享改革成果”的执政理念,又维护了移民实体性权益。第五,在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的基础之上,移民后期扶持模式分为农村城镇后期扶持模式和移民新村后期扶持模式。应完善移民政策法规,加强项目监督与管理,增强移民社区的社会资本,发挥社区干部能动性,健全管理体制与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力度,维护移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第六,移民、水电业主、政府是最紧密的利益相关者。农村移民参与移民项目本质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体现。应制定公众参与法律法规,提升移民参与能力和效率,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参与,完善移民参与的利益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七,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关系到移民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应坚持移民安置监测评估基本原则,加强移民监测评估机构能力建设,注重世界银行的监测评估政策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建立合理监测评估评价体系。移民社区可持续发展不能只重视社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还要重视移民心理预期水平。要结合自然、社会、经济、人文环境及移民心理预期等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移民社区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