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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市场经济、竞争、企业合并及其政策等一些基本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关系谈起,主要研究涉及欧盟竞争领域的欧共体企业合并政策的从起源、到发展、再到成熟的整个演进变化过程,并试图揭示影响欧盟企业合并政策变化趋势的主要因素。作者把欧盟企业合并政策的演变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7年-1973年),即初始阶段。这个阶段里,欧委会基本上对欧共体内的各类企业合并采取了一种不干预的放任态度。第二阶段(1973年-1990年),即治标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欧委会主要依据一种“临时性”措施来规范达到所谓“欧共体规模”的企业合并。第三阶段(1990年以后),即治本阶段,1989年各成员国通过了《合并条例》等合并管制制度,并在次年实施,从而把企业合并的规范纳入到制度化轨道,并在1997年对《合并条例》进行重要的修改。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前言和五章。 本文第一章主要交代了一些相关的竞争、合并等基本概念。因为本文是一个跨学科性质的研究,作者特意在本章中提供了一个知识框架。从西方经济学主流学派的兴衰中,也可以发觉西方国家企业合并政策演变的端倪。 本文第二章讨论了欧盟合并政策的先驱——煤钢共同体的合并政策的产生和背景及欧共体合并政策的初始阶段。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之初,恰逢欧洲战后的重建,经济复兴是头等大事,企业合并、企业收购等投资行为有利于促进欧洲经济复兴。尽管,同时它也会形成垄断问题,但这时合并而造成的垄断问题对经济的影响没有大到可以足够引起特别重视的程度。权衡利弊,欧共体在《罗马条约》中没有制定专门管制企业合并的条款。欧委会执行欧共体竞争政策的精力主要放在了反不正当竞争上,并没有对企业合并进行专门的管制。这样的宽容政策从1957年欧共体成立一直持续到1973年“大陆制罐案”的判决之时。可把这个阶段称作欧共体合并政策的初始阶段。 第三章分析了欧共体合并政策向体现管制化的治标阶段的转变。从1973年“大陆制罐案”以后,欧共体的合并政策进入了另一个阶段——治标管制阶段。从1973年到1989年,欧委会“临时”地“借用”《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对限制欧共体内竞争的企业合并进行管制,尽管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四章探讨了作为欧共体合并政策向治本阶段转变的标志——合并条例的相关情况。1989年欧共体各成员国终于就通过合并条例达成妥协,结束了长达16年的争论。尽管条例还远不能说完善,但欧共体的合并政策毕竟从此进入了治本管制阶段。 第五章是本文的结语。纵观欧盟合并政策的演进历程,可以感到它与欧洲经济一体化这个大背景密切相关。随着一体化进程从煤钢工业推广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合并政策的影响范围也扩大到所有领域。在此过程中,合并管制政策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经历了从仅对特殊工业部门进行监管逐步发展到主要规范“市场行为”,再过渡到主要规范“市场结构”等三个阶段。这一层层的递进发展脉络显然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入有着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