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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新的漫长发展过程。当前社会对于环境的认识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经济与环境、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刑法作为环境保护最后一道重要防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近几年污染事故频发,广西镉污染事件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虽然在这起事故中,相关企业与人员得到了相应处罚,但是事故中仍旧暴露出许多严重问题,尤其体现在污染环境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困难更是近些年污染环境罪惩处率极低的罪魁祸首。因此,研究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成为本文的重点。 本文的机构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污染环境罪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了立法的发展趋势,并通过对广西镉污染事故的评析,提出本文的中心问题,即污染环境罪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理论梳理和辨析,提出适合与我国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即因果关系推定的综合理论。第三部分将因果关系推定的综合理论付诸实践,说明实践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解决文章开头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具体案件说明污染环境罪因果认定问题在具体实践中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