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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主体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能够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大量存在,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弥补了上位法滞后的缺陷保证行政机关面对新的形势更好的履行职责。二是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但是由于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缺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法律监督的机制,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合理性。非法不合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法律监督便成了行政法制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监督问题。笔者将现有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按照职权主体的不同而划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本文首先对各种监督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概述,然后对各种监督体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针对现阶段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笔者为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监督提出了以下建议。在权力机关方面,一要完善现有的备案审查机制,二要构建持续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三要推进权力机关自身的建设。在司法机关的监督方面,关键是要修改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赋予人民法院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方面,一要做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二要完善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在社会监督方面,一要扩大社会监督主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二要落实社会公众在备案审查阶段的监督权,三要扩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范围,为社会监督权的落实创造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