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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力概念已经从学界上的鲜有论述到现在成为大陆和台湾地区侵权法上通行的概念。我国大陆地区原因力概念最早出现的时间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80年代,在司法上的正式适用出现在2001年,主要适用于数个加害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原因力概念最早出现的时间可以追溯至上世纪六十年代,主要适用于与有过失的情形,从其他国家情况来看,在侵权责任领域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但确没有对原因力概念的准确表述。最高人民法院2001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和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原因力这一概念已被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学者们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中也提出了适用原因力的方法来划分责任份额,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因力制度,但其实已经吸收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成果,已经认可了原因力在侵权行为中的适用规则。原因力概念随着侵权法的成熟变得日渐重要,已成为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和划分责任份额大小的重要标准。但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原因力的规定和应用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度研究,一些基本概念仍需进行清晰界定,比如¨说要对原因力使用规则进行考察时,就必须先对原因力的概念,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原因力是否仅仅在数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适用?还是仍存在别的适用空间?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原因力从无到有,从青涩到成熟经历了怎样一个过程?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原因力的概念进行了阐述。主要分析了原因力的概念,原因力的性质和分类,原因力的适用范围和功能,以及原因力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过程。首先对原因力与因果关系进行了区分,其次对原因力的概念进行了厘清。进行辨析和归纳。在原因力的概念下,对与之相关的概念将原因力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分类。对于原因力性质的分析,认为原因力既有客观现实性,还有主观价值性。在原因力的类别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原因力分为单一原因力和共同原因力,实用原因力和推定原因力。有助于更准确的系统的对原因力的概念进行理解。第二部分对原因力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进行了阐述。主要论述了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原因力的规定。以及评析了这些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作用,论述了我国选择原因力来解决责任划分的合理性。第三部分对原因力在我国司法上的具体适用进行了阐述。主要阐述了原因力在多因一果情形,与有过失情形及共同侵权情形中的具体适用。着重探讨了在数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情形中,原因力在损害赔偿责任分担中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下原因力过错,和公共政策都是决定损害赔偿责任份额的因素,综合比较说的适用是大前提,但原因力的作用根据侵权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上述的三种情形中,主要探讨了在与有过失中,根据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同情形,原因的作用有何区别。对现有规定进行了比较,使我们更充分而全面的对原因力进行了解,寻找出与我国国情更为契合的适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