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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问题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一般而言,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鲜明的“重刑轻民”现象。当会计师事务所因虚假陈述而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时,一般均由政府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行政处罚,只有小部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这不利于我国当前发展健康的市场经济,损害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故本文主要讨论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叙述了选取以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为题的背景以及研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意义,目的在于使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去承担那些未承担的责任;第二部分,分析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文献综述,并就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简单的回顾,而且对民事责任进行了概念界定;第三部分,考察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发展历程,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在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利害关系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方面的现状,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制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四部分,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现状出发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原因,主要从内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外部原因包括法律环境的制约、司法部门的不判决、社会公众的不诉讼,内部原因指当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不足也是导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缺席的一个原因。第五部分,就我国目前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首先从我国立法上考虑,统一规范和协调我国相关法律,使社会公众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利益,其次是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给予建议,重点主要是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培养能力方面建议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对职业责任保险进行详细划分,不同规模的事务所采用不同形式的责任保险,第三个是使提取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这个措施落到实处,并根据事务所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理,最后是建立一个审计报告鉴定机制,有利于法院部门对民事纠纷的判定等,通过这些建议以期能为解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强调论题的现实性、侧重实践等特色,适当借鉴了比较法社会学等法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并且采用了分散而多见的小案例对术语进行了举例解释。本文的贡献和不足包括:在研究思路上强调了从审计职业界长远发展角度出发,适度介入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制度建设进程;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开辟了新的思路,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合理的保障,推进了我国司法结构完善的脚步。不足之处在于在选题上,验资业务或审计业务引起的民事纠纷作为学术论题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研究,本文出于篇幅和作者能力的考虑,对上述问题未予以分开讨论,将其留置作为今后研究中可供拓展和深入的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