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中的告知义务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231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对客户的资金按合同进行管理运作的活动。对于此类金融创新成果,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本文采实质之解释标准,即依实体法上规定之内容和利益衡量方法来探究其法律性质,将理财产品中保证本金或者保证收益部分界定为无名合同关系,将非保证本金或非保证收益部分界定为信托关系。因为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复杂性与创新性,商业银行与一般的客户之间所掌握的信息存在严重失衡,这使得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原则在规范银行理财业务中的作用受到限制。另外,从法经济学角度,银行承担告知义务可以以较低的交易成本防止市场的失灵。所以,银行告知义务的承担,对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实践中,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时,存在着夸大收益、回避风险等误导性陈述,理财产品相关文件中的风险提示不够充分,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完善的告知机制缺位。并且,我国金融立法对侵害理财客户的行为,偏重银行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承担,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未给予足够充分的考虑。最后落到司法实践中,银行理财产品纠纷频发,银行告知义务的确定是实务中最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对现行法律法规包括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以期最大程度地丰富、细化理财产品中的银行告知义务,为银行的行为规范和法院的裁判提供较为确定的内容:第一,合同法中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具体形态,也是格式合同的要求。但是,对于前两者所包含的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还需要根据合同关系的具体发展、合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规定,因为并没有考虑理财合同的特殊性,对于提请注意和说明的范围与要求都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第二,信托法中的告知义务。讨论的前提之一,为信托法在我国实施的障碍问题。虽然信托关系与我国传统的物债二分理论矛盾,但不能因此无视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而回避这一制度。信托的产生和发展本身不是理性制度设计的结果,不能、也无需归入传统的物权和债权,本文不纠结于性质界定而直接依据信托法法条来分析告知义务。前提之二,要讨论《信托法》中告知义务条款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作用,还须以该信托有效为前提。焦点在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不得进行信托投资”是否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从而使得信托关系无效。本文通过目的解释和利益权衡的方法得出,理财产品为有效信托。最后,《信托法》针对理财产品的财产管理特征来规定了银行的告知义务,相比合同法更具针对性,有利于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总体还是比较概括、抽象、不够全面。第三,消费者保护对银行告知义务的要求。首先,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生活需要存在争议,但从立法目的解释角度,其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应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但是,对于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知识经验的专业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础是不存在的。所以对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来说,应该根据其财力或专业能力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使得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变为一种法定义务,不同于传统交易中实行的“买者自负原则”,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该法对银行告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较前两者更为具体,但是,由于该法自身存在的不足、立法技术上的概括性要求和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特殊性,使其难以对银行的告知义务作出完整、具体的规范。第四,部门规章与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告知义务的规定。该部分对于理财产品中银行告知义务的规定较其他法律最具针对性、可操作性,最为全面与细致。虽然其不具有法源地位,但一方面可以通过写入理财合同而发生个别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应作为法院认定银行是否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最后,本文分析了当银行违反告知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民事后果:第一,分析了司法裁判中的情况。就搜集到的案例来看,纠纷主要集中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的告知义务违反问题,客户多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对重大误解构成要件的认识不统一且存在不足,判定客户是否存在误解时往往依赖表面证据,且负于客户较重的自己注意义务。当客户以欺诈为由诉请撤销合同时,一样存在依赖表明证据的问题,导致了客户大量败诉的情形。本文并没有搜集到,客户因理财产品运行过程中,银行违反告知义务而提出诉请的案例。第二,分析了银行违反告知义务后合同的效力与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后果。首先,可能构成欺诈。因为银行有告知的义务,所以单纯沉默也可能构成欺诈。欺诈若成立,客户有权撤销合同,银行应当返还资金和利息。另外银行可能因此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至于银行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则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不承担;其次,虽然重大误解属于客户单方错误,与银行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无关,但是,实践中客户常以此为由诉请撤销合同,乃是基于举证责任的角度考虑,所以本文也对重大误解制度进行了梳理;然后,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告知义务也属于先合同义务的一种形态,所以如果符合构成要件,银行需要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客户如有过失可以相抵;最后,可能构成不完全履行。合同存续期间,银行违反告知义务,虽为给付但不符债之本旨,此时应采无过错责任。客户可以要求银行为告知义务,一般不产生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产生,文中有针对特例进行具体分析。
其他文献
东京市内从天上横空而过的高速道路到地下潜行的隧道,密如蛛网的道路交通,来往穿梭的各类车辆,以人为本的交通管理,实在令人感叹!
在客运专线运营初期采用本线和跨线列车共线运行的多种速度组合的运输组织模式下,分析计算不同方案下旅客列车的扣除系数,探讨通道分工方案对既有线和客运专线通过能力的影响程
基于Particle-in-Cell(PIC)的数值方法是研究霍尔推力器非常有效的手段,目前哈尔滨工业大学已经搭建了相应的数值模拟平台。但是随着霍尔推力器向着大推力、高比冲方向发展,
目的:琥珀酸脱氢酶(Succinate dehydrogenase,SDH),又名琥珀酸泛醌氧化还原酶,或线粒体复合体II,是三羧酸循环(Tricarboxylic acid cycle,TCA)中唯一一个整合于线粒体内膜上的多亚基酶,在TCA和有氧呼吸链中扮演重要角色;琥珀酸脱氢酶黄素蛋白(Succinate dehydrogenase-flavin,SDHA)作为SDH结构中唯一一个活性基团,
目前传统的建筑业市场上的工程建设模式是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分别由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人承担,分化为两个完全独立的、专业化的工作,使得设计工作与施工工作之间交流减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是项目前期设计阶段的主要参与方,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完成设计和施工招标之后才能够参与项目,使得设计和施工在组织层面上分离,设计师在设计中对施工单位相关要求缺乏深入了解,及设计人员配合不到位导致部分已实施的施工项目造成影响,产生
许多玩赛车游戏的人都使用过"操纵杆",但这样的游戏将被运用到真正的汽车上,成为一项令人耳目一新的新技术.被称为"操纵杆"的部件替代了传统的方向盘和踏板的功能,开创了驾驶
南方医科大学病理学科由南方医科大学的病理学系、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病理科、教育部及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和华银病理诊断中心四大部分组成。目前,本学科是国家重点培养学
目的 通过观察经颧颞区微创切口入路治疗颧骨颧弓骨折的疗效,探讨这种新的手术入路取代头皮冠状切口入路的可行性,评价其治疗颧骨颧弓骨折的应用价值。方法 选择2016年1月~201
2003年,木格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后因地方要求优先发展旅游、缓建电站而搁浅。今天,面对世界节能减排的大潮,四川水电又因每年30~40亿kW.h的弃水电量
阿来出生成长在从成都平原到青藏高原渐次升高的过渡带上,这使他在两种语言和文化之间行走,承载两种甚至更丰富的心灵体验。综观阿来从1984年至2018年以来的小说创作,呈现出一种潜在的流变状态。阿来小说创作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八九十年代、新世纪第一个十年和第二个十年。小说流变主要体现在主题思想上,即从民族身份认同与城乡差异冲突,发展到苦难的悲悯与文化信仰的守望,再到在现代性中反思人与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