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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众已经逐渐接受了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如何将更多的消费群体从线下吸引到线上成为了电子商务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于是诞生了新的电子商务模式——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O2O服务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这种新型的集线上支付、线下服务于一体的方式不受时空限制,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选购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从而大大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O2O模式有多方参与者,消费者、实体经营者及网站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现实生活中O2O纠纷层出不穷。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先用数据引出O2O网站投诉量巨大的问题。从正文开始,第一部分是O2O商业模式的界定,从概念入手详细介绍什么是O2O商业模式、O2O商业模式的类型、特点及其迅速发展的原因。第二部分通过对O2O网站经营者法律地位的剖析,明确其与商家及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广场模式和商城模式下的O2O网站经营者与线下商家订立协议时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而代理模式的O2O网站与线下商家之间则是代理关系;O2O网站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是网络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第三部分主要探讨O2O网站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如不能保证支付或权利实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接着分析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归责原则、承担方式等。第四部分讨论O2O网站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这一部分介绍侵权责任的表现方式,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直接侵权主要包括网站欺诈和故意泄露消费者信息;间接侵权包括商户信息审核不当、用户信息收集保管不当、不禁止不正当竞争等。同时分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承担方式等。最后一部分是关于我国O2O网站经营者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不足及完善的建议。这一部分先分析了我国O2O网站经营者民事法律责任立法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方面要明确O2O网站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健全我国O2O市场的法律规范,同时也要建立多元化的诉讼解决机制。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O2O行业立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