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都遵循着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但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发生了一些转变,颁布了一些具有创新内容的司法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溯及力也应当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出发,以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和尊重现实为基本原则,坚持司法解释溯及既往的传统不动摇,吸收“对新受理一审案件生效的模式”的合理内核,有效借鉴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精神。本文由一起山林承包合同纠纷因为司法解释溯及力的问题陷入无法判决的尴尬境地谈起,从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理论基础和影响诉司法释溯及力的主要因素两方面分析了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理论基础,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三方面对司法解释溯及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列表统计了司法解释不溯及既往的情形,司法解释对生效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具有溯及既往的情形,司法解释对生效后尚在一审、二审的案件具有溯及力的情形,除已经终审的以外,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的情形和司法解释废止以后所产生的溯及力的情形四种情况。基于此,从司法解释的本质、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法的安定性三个方面探讨了现代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进而提出了司法解释溯及力现代转型的设计:即在坚持权利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尊重现实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司法解释溯及既往的传统不动摇,吸收“对新受理一审案件生效的模式”的合理内核,有限借鉴法律不溯及既往的精神。还从司法解释创新的根据、司法解释创新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以及司法解释创新对其溯及力的挑战三个方面阐明了司法解释创新的现实价值。经过论证,得出如下结论:司法解释必须创新才能不断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司法解释应以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来规范具有立法性质的创新性司法解释,即创新型司法解释既不应当对司法解释生效以前的行为发生效力,也不应当在宣布废止以后对其生效期间的行为失去效力,这样,才能协调好司法解释的传统溯及力理论面对现实的挑战,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