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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飞行员“罢飞”、飞行员“辞职”、高额赔偿金、高铁快速发展等字眼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关于民航现状的报道之中,社会各界对于民航业的担忧可见一斑。随着民航业的逐步市场化,加之高铁的迅猛发展,民航业的相应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解决飞行员流动问题更是当务之急。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当前飞行员流动问题进行了研讨。首先,界定飞行员的法律地位。学术界针对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曾经有过争论,但是,无论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之下,还是进行相应的理论分析,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都应是劳动法律关系,飞行员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第二,在法律层面分析飞行员流动问题。飞行员流动问题具体到法律层面就是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劳动关系的再建立,从当前的法律规范入手,飞行员劳动关系的解除困难重重,不仅过程复杂,经济代价也极其巨大,究其原因,就在于飞行员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高投入、主体稀缺、高风险等。因此,飞行员流动问题的专门立法必须保证效率,但同时也要兼顾公平。第三,对于“转会制”进行移植和创新。转会制度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而产生并随着体育产业职业化的深化逐步规范和完善。此部分就从“转会制”的产生与发展入手,通过“转会制”的发展历程展现出“转会制”所特有的制度优势,并结合当前飞行员流动中的具体情况,设计出有针对性且实际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转会制”的制度优势对于促进民航业的市场化、保障飞行员的劳动自主权、规范航空公司的用人机制意义重大而深远。最后,分析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飞行员作为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飞行员具有人力资本价值,飞行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具有可交易性,以上三点就使得飞行员“转会制”成为可能。而民航产业培养模式的特殊性,以及飞行员资源的稀缺性,加之飞行员流动问题专门立法的缺失,使得飞行员流动中引入“转会制”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