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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开展融通资金的实质金融业务。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商业模式的创新,“日进斗金”的支付交易衍生出难计其值的沉淀资金。在我国,央行以监管文件的形式明确沉淀资金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这一规定受到强烈的质疑,部门规章创设物权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挑战。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应建立完整的逻辑基础,并与当下的支付实践与监管要求相统一。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沉淀资金权属的制度价值”。沉淀资金的产生源于以支付方式的革新担保非面对面交易的目的。由于网络交易货物运输的时间差,沉淀资金大量汇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其管理者的自律与道德在利益面前产生极大的动摇,沉淀资金被支付机构随意挪用,造成资金缺口,使客户对支付市场的发展失去信心。我国现有的沉淀资金监管模式因其区分了支付机构自有资金与客户的沉淀资金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但全额无息存管在央行的沉淀资金无法发挥其经济价值,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沉淀资金的安全价值与经济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归根到底也是其权属制度不明,只有确立其归属才能实现对其真正的保护。
第二章,“沉淀资金权属制度所涉因素考察”。任何制度在创制时,都要受到一定因素的制约。各种因素相互制约协调才能构建统一的制度体系。沉淀资金权属问题的各种争议的实质是如何协调好沉淀资金运营的安全目标和效益目标。沉淀资金的安全性应当是该制度建立的首要因素。为了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域外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比较严厉的监管。但在沉淀资金的效益性问题下,各国家或地区持有不同态度。我国采取禁止使用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利用客户沉淀资金为自身盈利,只能做一个严格执行客户指令进行代收代付的执行者。在此基础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展开了积极的回应,但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商业模式,实质上是为客户与基金市场搭桥,促成交易,以收取服务费,未能真正解决沉淀资金的利用问题。沉淀资金利用的需要与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仍在进行博弈。相比较我国,域外国家和地区对沉淀资金的效益性也进行一定的考量,允许沉淀资金进行投资的范围限制在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中。我国在构建沉淀资金制度时,需要在维护客户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对沉淀资金效益性的考量,以达到客户资金安全与支付平台的发展的统一。
第三章,“沉淀资金权属制度的构建”。建立沉淀资金权属问题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沉淀资金应有的经济价值。但明确沉淀资金的所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使整个沉淀资金权属制度的基础。因此,在制度构建时,应当坚持维护客户资金安全原则、合理利用沉淀资金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原则,以平衡相关利益之间的关系,沉淀资金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所涉利益关系也应当被纳入其中。要确立客户拥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能够利用沉淀资金的原因就是客户自愿选择,也要承担沉淀资金利造成不利后果的风险,以及造成损失后的救济制度。同时,需要加强沉淀资金权属制度的配套保障措施,做到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具有科学性、体系性、前瞻性。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对沉淀资金权属制度中的所涉风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别讨论并加以完善,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沉淀资金的合理性进行经济学分析。本文存在如下不足:由于研究能力有限,专业功底尚待提高,实践经验匮乏。对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理解还不够完善,对其权利义务归属分析不够透彻。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沉淀资金权属的制度价值”。沉淀资金的产生源于以支付方式的革新担保非面对面交易的目的。由于网络交易货物运输的时间差,沉淀资金大量汇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其管理者的自律与道德在利益面前产生极大的动摇,沉淀资金被支付机构随意挪用,造成资金缺口,使客户对支付市场的发展失去信心。我国现有的沉淀资金监管模式因其区分了支付机构自有资金与客户的沉淀资金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但全额无息存管在央行的沉淀资金无法发挥其经济价值,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沉淀资金的安全价值与经济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归根到底也是其权属制度不明,只有确立其归属才能实现对其真正的保护。
第二章,“沉淀资金权属制度所涉因素考察”。任何制度在创制时,都要受到一定因素的制约。各种因素相互制约协调才能构建统一的制度体系。沉淀资金权属问题的各种争议的实质是如何协调好沉淀资金运营的安全目标和效益目标。沉淀资金的安全性应当是该制度建立的首要因素。为了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域外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比较严厉的监管。但在沉淀资金的效益性问题下,各国家或地区持有不同态度。我国采取禁止使用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利用客户沉淀资金为自身盈利,只能做一个严格执行客户指令进行代收代付的执行者。在此基础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展开了积极的回应,但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商业模式,实质上是为客户与基金市场搭桥,促成交易,以收取服务费,未能真正解决沉淀资金的利用问题。沉淀资金利用的需要与用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仍在进行博弈。相比较我国,域外国家和地区对沉淀资金的效益性也进行一定的考量,允许沉淀资金进行投资的范围限制在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中。我国在构建沉淀资金制度时,需要在维护客户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对沉淀资金效益性的考量,以达到客户资金安全与支付平台的发展的统一。
第三章,“沉淀资金权属制度的构建”。建立沉淀资金权属问题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沉淀资金应有的经济价值。但明确沉淀资金的所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使整个沉淀资金权属制度的基础。因此,在制度构建时,应当坚持维护客户资金安全原则、合理利用沉淀资金原则、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原则,以平衡相关利益之间的关系,沉淀资金本身的法律性质以及所涉利益关系也应当被纳入其中。要确立客户拥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能够利用沉淀资金的原因就是客户自愿选择,也要承担沉淀资金利造成不利后果的风险,以及造成损失后的救济制度。同时,需要加强沉淀资金权属制度的配套保障措施,做到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具有科学性、体系性、前瞻性。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对沉淀资金权属制度中的所涉风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别讨论并加以完善,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沉淀资金的合理性进行经济学分析。本文存在如下不足:由于研究能力有限,专业功底尚待提高,实践经验匮乏。对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理解还不够完善,对其权利义务归属分析不够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