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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正确与否的环境思想直接关系着人类会采取怎样的方式对待自然。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现象成为我国发展道路中不可忽略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理念运用而生。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落实党的十八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现阶段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主要途径之一。与此同时,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的顺利发展还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明确提出“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及其法律机制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起步较晚,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机制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如原则抽象、语言模糊、相关配套立法和地方立法不足及公众参与的缺失等。但这些问题只是外在的表现形式,其产生根源在于缺乏对环境认识以及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即缺乏马克思恩格斯环境思想的指导。一直以来,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理念难以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导,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难以克服诸多困境,这种现状的根源都来自于不够准确的法制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要想实现我国当下倡导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模式,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建设应从根本问题入手,在马克思恩格斯环境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在科学的指导思想下完善法律机制,以协调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和谐的关系。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正确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思想,把其中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物质变换和循环利用理念、以及环境伦理思想深刻融入到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建设中,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进行法律机制的构建。使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建设在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构建循环型、可持续发展型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最终实现经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共同进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