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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出资者的股东请求公司分配盈余,是股东资产收益的重要体现。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而言,其主要通过股票自由流通下的升值获益。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可在较为健全的证券交易市场自由流通而能有效规避盈余分配纠纷带来的损失。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封闭性,股权让渡受到较大的限制,当公司不分配盈余或者盈余分配不足时,司法介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益保障有着尤其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讨论。虽然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着股东盈余分配纠纷难题,但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一样面临如此普遍而严重的权利侵害。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盈余分配除了具备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客观前提外,还必须通过股东会审议批准程序方可实现,否则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仅具抽象意义,并不能落地。我国现行公司法律难觅与此有关的直接救济手段。同时,公司治理遵循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的商业判断,而当涉及商业判断领域时,法官更倾向于“司法谨慎干预”原则,对该类纠纷消极回避,对司法介入持排斥态度。同时,本文也注意到某些法院已通过司法判例尝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然而这种个案尝试使得司法认定不统一,即使在同一地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广泛存在。有鉴于此,本文拟对2005年《公司法》修订实施至今十年间涉及股东盈余分配纠纷的案例进行归纳梳理。通过北大法意法律数据库以及各级法院的指导判例、经典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材料,广泛网罗以公司盈余分配为案由的案例。根据纠纷类别、进入诉讼何种情况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支持的理由、权限,以及数额确定的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问题进行规整,以期能够窥得股东盈余分配问题的侵权形式变化趋势、案件数量增减趋势、司法体系对于该问题的判决趋势和理由以及股东盈余分配问题司法介入的限度。针对案例规整发现的问题,在定位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保护法理基础、权利层次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提供的救济方式(原则性规定、程序性规定、救济规定)、行权障碍及成因,对比国内外案例,分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司法介入的正当性及其进路。本文分五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司法介入进行研究:第一章对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定义和基本性质进行了概括和简单解释,并对“盈余分配权”和“盈余分配请求权”可能存在的概念混乱进行了辨析。后半部分借鉴公司法学者将盈余分配请求权划分为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双层结构的主流观点,对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权利层次进行解构分析,以便下文分类探究解决路径。第二章是整篇论文的亮点和创新点,通过对2005年《公司法》修订实施十年间涉及股东盈余分配纠纷的625个案例进行的系统整理与评析,以期能够窥得股东盈余分配问题的侵权形式变化趋势、案件数量增减趋势、司法体系对于该问题的判决趋势和理由以及股东盈余分配问题司法介入的限度。统计立案时间年份分布、审结法院省域分布等统计因子,以图表形式展现了盈余分配纠纷的时间和时空分布。鉴于本文剔除了一部分案例,因此对剔除案例的剔除原因进行了简单分析,以对统计数据变化作出合理解释。第二部分浓墨重彩地对2005年《公司法》实施十年间股东盈余分配纠纷进行类型化描述。本文针对第二轮筛选后选定的214个案例样本进行了系统整理,并根据公司盈余分配主流观点结合案例样本,共抽象出“涉及股东身份确认的盈余分配纠纷”、“具体盈余分配纠纷”、“抽象盈余分配纠纷”、“盈余分配决议涉及的纠纷”以及“未向部分股东分红”等5种类型,其中“涉及股东身份确认的盈余分配纠纷”又包括“以股东身份确认为前提要求分配盈余的纠纷”、“股权转让涉及的盈余分配纠纷”、“隐名股东涉及的盈余分配纠纷”和“职工持股会涉及的盈余分配纠纷”等类型。已有案件梳理所反映出的司法实践情况足以展现公司盈余分配涉及的问题和法院的观点和倾向。第三章主要评析我国现行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的规定,包括原则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和五种间接救济措施,现行规定是导致我国大量盈余分配纠纷的原因之一。原则性规定仅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而程序性规定对于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设定了前提条件。法律条文的概括性和前置条件的设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实现公司盈余分配可谓困难重重。第二节用较大篇幅逐个介绍五种间接救济手段的规定、行使方式及保护上的欠缺,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疲软使得赋予遭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其他救济途径迫在眉睫,而法律规定的概括性也是导致存在较多盈余分配纠纷的原因之一。第四章论述司法介入公司盈余纠纷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一方面是案例样本展现出的严峻的侵权形势,另一方面是法院谨慎排斥的介入态度和学者对公司自治理论的推崇。同时,成文法系的中国无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像美国、英国等判例法国家适应新需求变化而确立法院判决适用的规则,这使得中小股东求助无门。通过这一章的分析,论述司法介入是公司自治的内生需求,符合其本身的逻辑,也通过分析风靡的“商业判断规则”的生成和目的、国外突破该规则的司法实践等,阐述法院不应迷信于该规则而应做实质性判断,对司法介入的可能性和应然性做出了肯定回答。第五章论述解决途径,一方面本文认可司法介入应当具有前提和合理边界,穷尽内部救济应当是股东面临盈余分配侵害时首先考虑的方式。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纠纷类型,细化了各自的审判思路。其次,对最具争议的抽象盈余分配纠纷,当内部救济难以适用“商业判断规则”也无法实现股东合理期待时,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作出盈余分配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