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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商事主体在生产经营中掌握的独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双重意义。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可以为其带来丰厚的利润,甚至可以说是企业生存的命脉。对社会而言,它会促进技术或管理变革,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除了刑事救济、行政救济,主要的维权途径就是诉诸于法院,请求民事赔偿。囿于立法的缺陷和司法的适用困境,原告在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其中重要的一个问题即获赔不足。本文就商业秘密侵权赔偿中存在的“十赔九不足”问题展开探讨。除导论外,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规则。包括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赔偿原则和具体数额确定方式。第二部分对商业秘密侵权赔偿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案例统计分析商业秘密侵权赔偿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商业秘密权利人胜诉率低、不同数额确定标准适用比例的失衡、损益比差别大等。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以美国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进行总结。第四部分通过论文第三部分的实证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立法规定,分析商业秘密侵权赔偿中“十赔九不足”现象背后的成因。将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不合理作为分析重点,包括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确定缺陷、以原告损失确定标准的可操行不强、法定赔偿适用过多等。第五部分针对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原告获赔率低的问题提出建议。从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启示中,本文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原则、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确定标准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