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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并且快速的改变了原有的经济格局。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贸易形式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这样使以传统贸易为规制对象的现行税法受到了严重冲击和挑战。面对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法带来的种种冲击,纵观国际,包括美国、欧盟、OECD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等等,都积极颁布新的政策法规来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冲击,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纷纷表明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过程中,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也是受到了同样的冲击和挑战。虽然说国家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制度,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有所进步,但是依据现行的相应政策法规,并没有能够阻挡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巨大冲击,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结合我国现行税制的具体规定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税法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关于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现行税收相关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都与B2C电子商务不相适应。二是关于B2C电子商务变相转化为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空白,关于这种形式的C2C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征收何种税、如何征收的问题,现如今仍讨论不止,尚无定论,可以说关于B2C电子商务变相转化为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法律制度仍是空白。这些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与空白,使得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严重。因此,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两大税法问题,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上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经验的基础之上,对完善B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和构建这种形式下的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尽快将电子商务纳入我国税法征税范围,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