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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现代民主法制发展的产物,对民主的进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说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之一。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救济,更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匡复。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无和国家赔偿标准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标志。虽然现在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即国家赔偿的范围越来越广,国家赔偿的标准越来越高。作为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是必然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这部法律借鉴了当时国外关于国家赔偿的先进制度,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行政赔偿程序作为国家赔偿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下,一直以来立法者没有对程序的公正给予足够的重视。《国家赔偿法》能否真正起到人权保障的作用,光靠实体权利的法律支持是远远不够的,程序的正义是保障实体权利得到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对行政赔偿程序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现实和司法实践更加凸现了研究行政赔偿程序的意义。首先,从立法的情况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含糊,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诸多缺陷;其次,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存在“国家赔偿难,难在程序不完善”的情况。实际情况表明,没有严谨科学而又系统完整的程序保障,实体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程序设计较为粗糙,已经成为行政侵权赔偿制度执行和落实的“瓶颈”。上述实际情况更加坚定了笔者选择行政赔偿程序作为研究课题的决心。本文主要通过论述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类型,从我国现实的社会问题出发列举了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现存问题,在比较研究了域外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赔偿程序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得失进行评价,并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