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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五部委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由此揭开了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的序幕;2012年,财政部等又发布了《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文件),明确各类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推进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在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本文主要基于这一制度背景,检验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初始实施的效果、连续执行的影响、相对于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能否带来更多的有益之处以及是否达到了改善企业盈余质量的预期。作者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总结已有研究的成果,从而找到本文的研究方向;对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和盈余质量的概念分别予以界定,使本文的研究对象更加明确,并基于管制经济学和协同效应等理论从多角度深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了能更全面细致地证实二者间的关系,作者从三个角度——横向对比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与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公司的盈余质量、纵向对比同一上市公司进行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前后的盈余质量以及连续执行公司相对于首次实施公司盈余质量的差异——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以2011-2013年主板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通过横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度量盈余质量,用哑变量度量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依据不同的研究假设分别赋值0和1,从公司治理结构、企业财务状况等方面选取了适当指标作为控制变量,构建起多元线性回归模型。通过描述性统计、均值T检验、Pearson相关性分析、多元回归分析以及稳健性检验等方式得出回归分析结果。作者在总结上述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结果的基础上概括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分别是:第一,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相对于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更能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活动;第二,执行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的当年,盈余质量便有所改善;第三,连续执行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相对于首次执行该项政策仍能进一步抑制盈余管理活动。本文为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的经济效果研究提供了经验证据,回答了强制性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和优越性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