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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仲裁法院是一个以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的设立愈百年的古老机构,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在设立之初的三十余年中,常设仲裁法院受理了很多与国家领土纷争、条约解释和国家赔偿有关的案件。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常设仲裁法院陷入长达半个世纪案件稀少的沉寂期。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常设仲裁法院的活动逐渐频繁起来,促使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之一是联合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了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指派指定机构的新角色,这为常设仲裁法院开辟的数量可观的持续的案源并促进了该机构的国家化,自此以后,常设仲裁法院管辖下的案件逐渐并显著增多,同时带动各方面的发展,而管辖权的发展正是其中尤为显著的一个方面。本文旨在客观全面地展示常设仲裁法院管辖权晚近发展的情况,并剖析其背后的原因。由于常设仲裁法院在运作和提供服务方面的特殊性和多样性,本文对其管辖权的定义比较宽泛。本文将对八十年代以来常设仲裁法院管辖权的发展状况,包括管辖权的依据、管辖权积极行使的趋势、当事方范围的扩大,案件的性质和数量的变化等。因此,本论题是一个以综述为主的问题,涉及对大量公约、条约、案件以及相关报告的考察和研究,并通过管辖权这一抽象的概念贯穿始终,力图尽量客观全面地呈现出常设仲裁法院管辖权晚近发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