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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服务贸易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新领域,受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的调整。金融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领域最为重要的一个部门。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是WTO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GATS的核心内容。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成为了一个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基本法律原则、《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Memorandum of the Agreement)和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定》(Financial Service Agreement,以下简称FSA)。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规定了调整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明确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定义与范围;《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是WTO成员方就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特定承诺;《全球金融服务协定》则使成员方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得以具体化,反映了WTO成员方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 经过十五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正式成为了WTO的一员。加入WTO以来,中国政府为了履行金融服务方面的入世承诺,对我国金融服务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服务法律与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要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服务法律体系。 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回顾了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产生;第二章介绍了WT0金融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结构、主要内容和特点;第三章首先考察了我国金融服务法律体系的现状以及我国在金融服务方面的入世承诺,然后总结了加入WT0以后我国政府对金融服务法律进行的一系列修订,最后对我国金融服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