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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之末,國際金融環境有明顯的變化’其中最顯著的趨勢之一在於金融產業內之銀行、證券與保險等分界日漸模糊,取而代之的是跨業合作與經營,並朝向大型化與集團化的趨勢發展,這些反應在各國法規的改變上,例如:日本於1997年廢除禁止設立純金融控股公司的規定、美國於1999年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韓國於2000年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等。台灣也順應國際金融潮流,於2001年立法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一時之間,金融機構整合的浪潮,成爲國際熱門的金融議題。但此一變革卻也衍生出新的金融監理問題。Mayes,Halme,and Liuksila(2001)指出,面臨日益複雜的金融環境,新金融監理制度的發展之一’即由過去傳統政府主導的體制,逐步朝向更以市場爲基礎的體制,而這種體制所能發揮的功能,以健全的市場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與準確的訊息揭露爲支柱,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又是整個機制的核心。由於金融產業在整體經濟環境扮演重要之資金仲介機制,是故,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不僅僅只是關乎投資者的權益,更關乎整體金融秩序之安定與經濟的持續發展。基於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本研究整合現行國內外公司治理理論、實務評鑑制度與金融監理法規,認爲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應回歸原始核心—董事會機制,據此論基點提出一套內含了三項董事會機制與十項專業委員會機制的前瞻性公司治理體系,進而以分析網路程式法,推導出施行該體系之關鍵性成功因素與優先權重,實證發現,十項影響公司治理成功的董事會次級專業委員會,依重要性排名如後:提名委員會(25%)、薪酬委員會(21%)、股東權益委員會(19%)、執行委員會(9%)、審計委員會(7%)、策略稽核委員會(7%)、資訊揭露委員會(6%)、風險/內控委員會(4%)、社會責任委員會(2%)、市場接管委員會(1%)。具體而言,本研究相較於過去之研究,有如下主要三點面向之創新與貢獻:(1)研究主體面向:針對新型態之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一套相容理論、實務及監理法規的公司治理體系。體系內有許多現行公司治理評鑑制度所沒有考量的重要構面與因素,對此本研究可作爲評鑑新型態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評鑑的雛形與樣版;(2)研究方法面向:相較於過去之公司治理文獻,本研究所建構的公司治理體系,並非僅是樹狀展開的層級架構,而是一個網絡系統架構,此網路架構,體現了公司治理各構面與因素間交互關連性。此一網路架構,可以爲學術界與實務界,更清楚瞭解公司治理中,各構面與因素間的脈絡關係;(3)實證結果面向:本文以分析網路程式法,綜合相關專家之意見,導出體系內各構面與因素之權重,據此可以發掘台灣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關鍵性成功因素。所得之權重,由於考量系統各構面與因素之脈絡關連,可作爲公司治理評鑑制度各選項之加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