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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方式。这些规模巨大的私募基金由于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监管,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当务之急是要正视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对私募基金进行法律监管,使其在合法的体系中健康的发展。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为什么要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首先分析了私募基金的定义、分类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得出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一些特点和不足。然后对私募基金的市场风险进行研究,私募基金运营中存在的风险包括私募基金运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私募基金运营中潜在系统性风险。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存在的多种问题,如监管的思路不明确,监管立法缺失,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模糊,信息披露不足,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基金投资人、管理人缺乏统一的监管,容易滋长腐败、洗钱等犯罪活动等等。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私募基金的比较优势,然后在探讨私募基金监管理念时既要发挥私募基金的优势又要控制风险,努力使二者达到一种平衡。接着在私募基金监管的理念指导下提出私募基金监管原则性要求。第五部分主要研究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模式的选择。首先,介绍了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和折衷监管三种典型的监管模式,比较分析三种模式的优缺点。然后,根据分析的结果,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私募基金应实施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第六部分主要是从立法上统一完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在借鉴其它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提出了建议。包括:首先从私募基金的设立和退出环节分别考虑法律监管的实施;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和管理人提出法律监管的要求;对私募基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禁止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宣传,对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细化;阐释怎样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进行法律监管;对私募基金资金来源进行法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