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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于保护离婚时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保障离婚自由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苛刻、保护不足等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来。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原本弱势一方可能因此而陷入经济困难,难以维持离婚前的生活水平,或者一方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在该贡献尚未转化为财产时离婚,贡献方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护。本文主张以离婚后扶养制度取代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建立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构建这一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保护弱势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引用吴加兵和李云芳离婚案件,涉及离婚后要求终止生活补助费给付义务案件,其争议涉及到离婚时困难一方经济帮助问题,以及离婚时夫妻双方签订扶养补助协议的效力,由此引出问题思考。第二部分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基础理论,简要介绍离婚引起的法律后果、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内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自由与正义价值和法理基础、婚姻法依据,并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其他离婚救济制度的关系简要分析。第三部分是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制度困境,据调查,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并没有得到广泛实施,主要是由于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规定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缺乏保障性措施并且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欠缺。第四部分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选择在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包括德国、俄罗斯、英国,对其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简要介绍,得出对我国离婚后扶养的有益启示。第五部分为建立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之构想,阐述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涵义和性质,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相比所具有的优越性。提出以离婚后扶养费制度取代原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完善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