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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网络交易在近年来发展迅猛,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为人们购物、消费带来了快捷与便利,在改变人们传统购物方式的同时,也为繁荣我国市场经济做出了贡献。然而,由于网络交易本身的特点,网络交易所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也逐渐受到广大消费者、相关学者以及立法者的关注。信息披露是一个在网络交易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大量的虚假广告充斥在网络交易的各个角落,消费者很容易收到此类广告的误导,从而造成利益受损。但是,依靠传统的法律规制方式,却难以对网络交易广告形成有效的制约。网络交易经营者主体信息与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披露问题同样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我们经常可以在报纸、期刊、电视中看到有关消费者遭受网络欺诈,购买到违法、违约的商品,到最后却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促使立法者应当尽快建立、完善一套有效的网络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提上了全国人大的日程,其中明确提出针对网络交易等远程交易建立冷却期制度,如何在我国建议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冷却期制度同样值得我们进行探究。与此同时,网络交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相对于传统交易中的格式条款更具有隐蔽性、不合理性,法律的规制与监管势在必行。网络交易是一种远程交易,当发生纠纷,消费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时,却往往发现面临着管辖法院难以确定、举证困难、诉讼支出较大等困难,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消费者通过行使诉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制度、依据我国国情,我国应当合理确定管辖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并探索建立小额诉讼制度,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另外,通过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使消费者的保护更加方便、快捷,这也是对我国诉讼制度的有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