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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基本单位,夫妻双方紧密的身份关系决定了其在交易过程中财产关系的复杂性。而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反映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上。依据2018年官方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夫妻债务适用解释》),本文发现,除了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债务以外,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已经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质性的判断标准。而这一标准就是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理论核心。因此,构建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是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关键。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对中国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本文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同时肯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在维护夫妻财产权益和家庭团结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与交易安全上的价值功能。第二部分从当前立法现状角度出发,认为目前我国由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和2018年《夫妻债务适用解释》两大司法解释构建起来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不管是在日常家事的具体范围还是权利行使的限制方面等等规定的都太过笼统不够具体,需要再进一步地细化。文章主体第三、四部分从法律移植的角度出发,通过研究域外部分典型国家在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上的规定与立法思路,总结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加以借鉴。提出以下关于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在立法层面,本文建议在《民法典》总则部分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进行明确地规定,在婚姻法部分进行详细说明。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本文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民政部门完成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才是该权利的合法主体。针对事实婚姻当事人,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19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时间节点有条件地予以承认。针对分居的夫妻,应分情况进行处理。关于日常家事范围的界定。本文认同学者杨晋玲的划分方法,从人类需求三层次对日常家事范围进行划分。同时再将一些特殊事项进行列举予以排除。在司法实践方面,本文认为可以借鉴日本司法实践经验从主客观方面对日常家事进行分析界定。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方面,本文认为,应根据配偶是否滥用还是不堪行使其家事代理权来全部限制或是部分限制其日常家事代理权。可以借鉴瑞士的经验,由配偶一方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发出公告剥夺或是部分限制配偶另一方的家事代理权。且该限制未经告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后果,原则上配偶一方的日常家事代理行为应默认是由夫妻双方负责。但当配偶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本应由行使权力的配偶一方独立承担责任,但若交易相对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代理行为属于日常家事有关的法律行为时,应当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当然,本文学识尚浅,多有缺陷,今后会加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