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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独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海商法赋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的一项特权,当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其可依法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和“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以期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但由于对某些程序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以及没有规定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某些问题无法可依的现象,因此,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确有必要。本文以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为研究对象,以实践中发生海事事故后,责任人申请限制赔偿责任应遵循的程序为主线,运用法解释学方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责任限制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分析,同时对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然后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其对责任限制程序问题规定,最后介绍了我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是文章的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申请与审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是按照实践中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应履行的程序步骤设计的。在第二章责任限制的申请与审查中,首先对中外立法规定的责任限制的申请方式作了介绍和比较,并指出存在差异的原因,然后分析了国外立法确立的责任限制申请的审查程序以及我国在审查责任限制申请问题上的探索;第三章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本章首先分析了设立基金程序与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然后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设立基金程序的流程作了梳理,并指出了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第四章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程序中,阐述了债权登记与确权诉讼程序的价值所在,在中外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关于关于该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在本章中,介绍了我国关于基金分配程序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基金分配中债权人会议在中外立法上的差异,阐述了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之间的关系,指出其冲突所在,并就冲突的化解提出相应对策。总之,第二部分作为文章的主体,主要是以我国的相关规定为落脚点,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内容予以论述。第三部分是文章的第六章,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建议。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一套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确有必要,并对我国建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做出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