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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存在的重要性问题展开,强调其是一般条款,具有一般条款的特征,确定其与六到十二条的关系,从而看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存在的问题开始,研究第二条的适用方法及解决方案。本文应用实证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具体适用进行研究并借鉴德国、瑞典、奥地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设计得出建议结论。本文将先从根本上肯定第二条是一般条款,从众多学说中找出第二条是一般条款的理论依据,从否定说找到漏洞,从折中说中找到其不足,再从肯定说中找到其精华,从而形成肯定说的观点,肯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一般条款无疑;其具有一般条款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又不同于原则,具有补充性和道德性;并区分其与6到12条的关系问题,得出是一般条款和类型条款的关系的结论;再看在具体适用中其规定的精妙处与不足处,从而研究实践应用中其将走向何方:在理论中结合实践看理论,在实践中总结理论从而回到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具体道来便是先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是否能够囊括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具有足够的概括性,再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用实践中总结出的如何适用第二条,从而看其是否与实践完美结合。在研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具体适用后,应用比较法研究外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从而看到我国第二条规定的和具体适用中的缺陷:首先,从德国一般条款的发展史看其一般条款承载着的与我国共同的历史使命及其特殊的价值所在,再从其发展史中看到其一般条款的侵权法色彩,从而在具体适用中独特的私法属性反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具体适用。其次,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看其具体的适用,如对经营者的界定,对商业交易的理解等去体会其一般条款的规定与我国的区别与值得借鉴之处。最后,从其权利与权益的区分和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看其对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和一般条款具体适用中的值得借鉴之处。从瑞典一般条款的发展史到一般条款的具体分析,看出其从消费者的角度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从奥地利一般条款的发展史到一般条款的具体分析,看出奥地利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重角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遏制,值得我国进行学习和借鉴。最后,通过对比分析,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具体适用提出具体化建议。从德国的分析中得到借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与《侵权责任法》完美契合,应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来套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归责体系,这样在经济法中渗透私法属性,从而肯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私法属性。这样有利于防止公权的滥用和过分干预,公权的滥用和过分干预会使得不仅不能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反而出现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以私权救济的形式提供救济不仅能够明确地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也能够有效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从瑞典和奥地利的分析中得出结论,从消费者的角度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不仅能够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更好地区分出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