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乐于助人、乐善好施是值得提倡的善举。但在实践中,很多善举之行为却事与愿违的带来了许多纠纷,好心帮倒忙的事情屡屡发生。善意的初衷由于疏忽,反而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麻烦,以至于当事人对簿公堂,此时,双方的情谊意图对此进行化解已显得力不从心了。好意施惠行为具有怎样的性质?好意施惠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怎样的权利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应该怎样界定?这都是摆在面前非常现实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的适时介入无疑就显得非常必要了。但纵观整个学术界,对于这类好意施惠行为的研究,只散见于德国和台湾的零星学者的法律专著之中,尚未见形成系统的理论探讨。德国的民法学界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其中代表人物其中代表人物梅迪库斯在其专著《德国民法总论》中将此行为称之为“情谊行为”,并把由此行为引起的交往关系称为“情谊关系”。他主要对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作了大量的法理剖析。而德国判例法则在确认情谊行为是否存在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发展出了一套“规范性标准”以尝试对其作客观的界定。在台湾,民法学界的主要代表学者有王泽鉴和黄立。两位学者在好意施惠之关系的定性上与德国民法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其研究则主要侧重在好意施惠之行为所引起的纠纷解决上面。另,台湾民法学界对于好意施惠关系的纠纷处理都以台湾民法的184条为主要依据。而在中国,更鲜见有关民法教材和学者对此类问题作相关的文字上论述,理论上非常匮乏,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因此,作者选择“好意施惠”之论题,运用有限的资源对其进行力所能及的研究和探讨,试图在理论界对此类问题的有限的学术观点之中,总结归纳出自己的思路,给好意施惠之关系和行为予法律层面上的一个合理定位。本文首先论述了好意施惠存在的法理理论基础,说明这一社会层面的情谊行为进入法律视野之意义何在。主要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德国和台湾的学者的研究状况进行综述,同时还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重点将好意施惠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无偿合同关系进行比较详细的辨析,以明确好意施惠行为及其关系的性质和特征。进而引出好意施惠的主客观之界定标准以及由施惠行为履行所导致的纠纷进行较系统的论述,并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期弥补在法律实务中处理规则的空白。当然,受笔者的个人能力和专业知识所限,本文对好意施惠的研究尚有许多不妥之处,有待完善。笔者希望这篇文章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学界对好意施惠行为及其关系研究的重视,使好意施惠这一问题在理论上能得到进一步完善,为司法实践中实际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借鉴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