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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于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出现以后,发展至今已初具规模,全国建立了数以万计的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也急剧增长,而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劳务派遣成为一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尽管《劳动合同法》中有专门的章节对这一用工形式予以规制,然而,在实践中劳务派遣的面临诸多问题和困惑,单凭《劳动合同法》简单的规定难以全面得到解决,特别是相对弱势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合法化的背景下,对其相关权利的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劳务派遣关系相较于普通的劳动关系而言,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具有三方主体及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相对方与劳动关系的相对方相分离。处于此种关系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面对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两个“雇主”,其弱势地位显而易见,实践中,法律在劳动条件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障、集体权利保障等方面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都不足。本文基于这一现实,从规制劳务派遣的角度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