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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WTO规则在我国的生效,我国目前仍存在的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行政垄断行为的危害性日渐增大。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责任形式是针对市场主体的不正当行为和垄断行为的,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的行政垄断行为。长期以来,行政垄断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没有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没有重点加强对行政垄断主体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没有规定受害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与反行政垄断的要求极不相称。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垄断在短时期内还不可能消除,对行政垄断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得不到有力追究、受到行政垄断侵害的对象得不到相应救济。势必助长了行政垄断的蔓延、损害市场竞争者的生产积极性、背离了科学发展观,最终影响到市场竞争力地培育、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公平市场竞争的保护。因此,对行政垄断设计法律责任并进行细致的分析、界定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形式等方面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立法及执法状况的分析,对行政垄断的相关理论进行全面的研究及思考,综合运用对比、辩证等分析方法,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性,论证对行政垄断设计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指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该领域一些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进行重构,为我国立法提出相关建议。着眼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该理论的深化提供些参考意见。 文章内容由四个部分构成: 一是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现状,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执法状况。 二是行政垄断法律责任解析,首先是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分析,包括行政垄断的违法本质、危害性分析以及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之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