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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内容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为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首先对赵春华案的案情及其判决结果进行了说明,并就案件的判决结果所引发的两种分歧意见(罪与非罪)进行了简要阐述。其次,本部分也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简要论述,本文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争议:仿真枪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行为人的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同类案件同案异判引发民众争议。第二部分:本部分为案件的分析和结论。对于赵春华案,如果参照公安部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从犯罪故意的角度,以及其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分析,赵春华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第三部分:针对仿真枪涉罪案件的频繁发生,从依法治国,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本部分提出了以下五点建议:从源头上杜绝仿真枪的生产和销售;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维护司法统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预防涉枪案件的频发。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罪名,在以往是一个很少得到理论重视的罪名,赵春华案所引发的舆论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对这一罪名的深人研究。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赵春华涉仿真枪案件的引入,从仿真枪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行为人的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以及对仿真枪涉刑案件“同案异判”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从而对案件的罪与非罪做出了结论,以期对仿真枪涉刑案件的司法认定有所帮助;最后通过对案件的思考和建议,期望能够完善仿真枪的入刑标准,做到过罚相当;从行政执法上杜绝仿真枪的生产和销售,以避免发生更多的仿真枪涉刑案件;努力消除“同案异判”的不合理现象,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另外,要兼顾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