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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与加多宝互诉包装装潢侵权一案引起了人们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普遍关注。通过本案,折射出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保护的滞后性。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交叉渗透于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维度之中。并且,我国法律仅对知名商品特有的通过使用成为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特征的包装装潢进行笼统的保护,当出现多个相关主体主张权利时该如何界定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包装装潢是否依附于注册商标而无独立性,多权利主体出现纠纷该适用何种法律以及相关主体是否可凭借先用权对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等并不明晰。我国法律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文,笼统而又宽泛,为实践操作带来极大困难,加之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给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不利于维护正当权利人的利益,更不利于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本案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包装装潢案主要存在三个争点:(1)知名商品的认定;(2)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是否可分离,即广药集团依法收回“王老吉”注册商标后,是否有权一并收回该商品的包装装潢;(3)如果广药集团可以收回该包装装潢,作为该包装装潢的设计及实际使用者——加多宝公司可否主张先用权进行抗辩。在分析案情及解读法条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借鉴专利法、商标法中有关先用权制度的规定,分析归纳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先用权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解析本案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问题。依据知名商品的界定标准、包装装潢与商标的可分离性和适用先用权抗辩制度等理论判定加多宝公司不构成侵权,享有继续使用“红罐”包装装潢的权利。最后,针对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有关商品外观权的规定和日本关于商品包装“贡献原则”的权利判断规则等制度,为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几点建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发展对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理论建设和制度完善具有深远影响,不断健全我国现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制度,加强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十分迫切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