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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国内虚假诉讼日益频发,虚假诉讼案件日渐成为困扰各地法院的“头痛案件”这一形势,仅仅依靠现有的刑法体系已不足以规制虚假诉讼犯罪,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为基础,对虚假诉讼单独入罪进行立法构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虚假诉讼入罪的必要性。首先提出理论界对虚假诉讼进行定义的三种观点,以此对虚假诉讼进行概念界定和特征分析;其次叙述目前国内虚假诉讼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得出虚假诉讼应当受到刑法规制的结论;最后本文针对国内现有的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的相关文件,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进行详细分析,得出,目前国内相关规定已不足以遏制虚假诉讼行为,因此,对虚假诉讼,必须进行刑法规制。第二部分对虚假诉讼应设立独立罪名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列举四个不同的案例,进行分析,引出实践中出现的虚假诉讼“同种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现状;其次阐述理论界存在的虚假诉讼相关学说,包括无罪说、诈骗罪说、妨害司法罪说、敲诈勒索罪说和单独入罪说,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最后得出:对虚假诉讼,应单独入罪,设立独立罪名;之后,在前两方面的基础上,本文根据目前学界对虚假诉讼拟定的三个罪名,分别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虚假诉讼应设立独立罪名—虚假诉讼罪。第三部分笔者主要对目前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分析和各种完善意见评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草案的各种修改意见,本文做了详细的分析,为下文对虚假诉讼进行入罪构想做出铺垫。第四部分在对草案第33条有关虚假诉讼规定的解读和评析基础上,对虚假诉讼单独成罪后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标准、此罪与彼罪标准、量刑标准四个方面内容。本文在现有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研究基础上,对虚假诉讼单独入罪进行立法构想,以期能对未来虚假诉讼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入罪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