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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一,是保全、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是审查、判断案件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是恢复案件中某些事实原状,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根据。刑事错案特别是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极大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甚至剥夺公民的生命,而且严重地侵害了国家的司法制度,影响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越来越走向法治、文明和保障人权的今天,研究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并探讨预防和纠正机制,是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广大法律工作者十分关注的课题。 本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案例分析,选取的比较典型的三个刑事错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杀妻案、安徽毫州赵新建杀人案和辽宁李化伟杀妻案,介绍基本案情,结合各自的勘验、检查笔录进行基本的案情分析。力求通过对典型个案的分析深入挖掘导致刑事错案的具有代表性的普遍问题。 第二部分是问卷调查部分。为使本文的撰写更具有客观性和实证性,以证据对刑事错案的影响为调查目标,以司法实务人员为调查对象,设计、组织了专门的问卷调查。本部分重点分析司法实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勘验、检查笔录对刑事错案的影响,为论文中所涉及到的理论研究问题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和实证基础,使本文提出的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主要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部分,首先分析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律地位和证据属性。然后分析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的容易导致刑事错案的问题和原因。主要原因为: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缺乏明确规定,缺乏规范和制约勘验、检查权力行使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建立不合法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规则,我国现行警察作证制度不完善,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资源投入有限,我国现阶段司法人员的诉讼价值观念相对落后等。 第四部分是结论部分。探讨如何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来规范侦查人员的勘验、检查活动及笔录的制作,以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措施为:应当健全和完善侦查的配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规则,完善规范和制约勘验、检查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建立有条件的非法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规则,建立警察作证制度,加大司法资源投入,提高刑侦技术水平,转变司法人员落后的诉讼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