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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拥有者的一种垄断权,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以及促进创新、刺激竞争的功用所决定的。然而,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有一个“度”,任何市场主体如果超越了知识产权的“度”也就是超越了反垄断法的“度”,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这个“度”就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关系。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用是有限度的,任何超越这种限度并限制市场竞争的利用都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的研究在各国已十分普遍,并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已形成相关的专门指南。而在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还没有形成系统,出台的相关指南仍只是草稿,没有对实践问题形成规范指导,高通案再次将这些问题反映出来。本文将立足于高通反垄断案,通过分析高通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以及我国发改委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依据对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希望能够对市场的健康高速发展提供一种反垄断法制度上的推动力。第一章对高通反垄断案的选题背景进行了概括介绍。高通案表明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开始深入知识产权领域,而我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制度仍不足以应对类似高通案这种现实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实际案例总结出经验并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另外还简要介绍了本文所运用到的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章主要归纳总结了高通案的简要案情以及焦点问题。高通公司是一家技术密集型的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的专利水平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地位。但高通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开创了极为不合理的“高通模式”,给其他竞争者增加了很高不必要的成本,从而使得高通从中获取超额利润。因此高通案的焦点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高通公司相关市场的界定;高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析;我国发改委对高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分析。第三章主要针对上一章所提出的焦点问题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以及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高通的相关市场界定主要从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方面进行,所以利用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方法进行分析可知高通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与基带芯片销售市场。而在这两个市场中,高通在技术市场中的地域市场为专利的被许可人所在国家;在芯片市场中高通的经营范围涵盖全球,故其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在高通滥用市场支配行为认定方面,高根据我国发改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与无线通信终端基带芯片市场。在专利许可市场,高通利用支配地位对过期无线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要求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以及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在基带芯片市场,高通主要表现为附加不合理条件。通过以上几方面的分析认定,反映出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健全,我国目前规范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主要散件于多门法律中,并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也不像发达国家制定有相关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范指南。因此,在对高通公司的处罚认定主要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效率十分低下,所得出的结论也没有很强有力的说服力。总之,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制度迫在眉睫,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效仿欧美发达国家制定相关指南。第四章主要根据高通案所反映出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对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法律层面的完善建议。即建立体系;出台相关指南;丰富概念体系;建立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的对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