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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司法鉴定制度成为了中国法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诉讼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科学证据,这些科学证据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解决,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对审判结果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就对司法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的手段、运用的技术方法和司法鉴定的质量必须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完善。但是当前,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着种种乱象,如法官判决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过于依赖和片面理解、不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差异巨大的不正常现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突出矛盾等,因此,科技的发展和司法鉴定的实践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强调“程序公正,保障公平正义”的法治改革时代背景下,这对证据特别是需要司法鉴定人依据科学和事实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和职业素质直接决定了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效力,这就对司法鉴定人的行业资格准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目前,我国对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方面已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多问题,不够完善,基于此,有必要从司法鉴定活动的源头进行思考即从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角度来完善相关规定及配套制度。本文分四个部分对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从基本理论入手即从宏观上介绍了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首先,阐述了司法鉴定人的定义、诉讼地位、权利与义务和选任;其次,介绍了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以及禁止性规定;最后,阐述完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对当前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介绍与分析,为后文完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提供了条件。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对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分析介绍,介绍两大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人的定位以及关于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规定,尤其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法国、荷兰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例,并对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比较,对其中先进的规定和做法进行借鉴,以弥补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某些不足。第三部分从立法和实践角度阐述了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现状。介绍了我国目前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具体规定,并指出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特别是资格申请条件过于宽松、审核方式过于形式化、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种类不全、资格延续审查缺乏实质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不全面等方面,并分析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以达到更好地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目的。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包括从立法上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进行完善、对具体准入方式的改革、对相关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提供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