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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杨文以“文白”为名发表了一篇影视评论,论及当时最热的电影《夏洛特烦恼》涉及抄袭,这篇文章传播迅速,给《夏洛特烦恼》影片相关权利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失,最终影片相关权利人将文白告上法庭。 影视评论自电影的诞生而产生,本质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形式之一,是公民行使对影视作品的舆论监督权以及言论自由权。这本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部分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不当,侵害了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这使得两方权利之间产生了矛盾。“夏洛特案”就是因为“文白”自由地公开作出影视评论的同时,可能侵害了《夏洛特烦恼》电影相关权利人的名誉权。本文主要从影视评论的界定以及名誉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两个角度出发,结合具体的案例出发,再论证“文白”发表的影视评论到底有没有侵犯《夏洛特烦恼》影视相关权人的名誉权。影视评论在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与一般名誉侵权有所不同。影视评论在行为方式上是以言论的形式呈现的,所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我们还应该予以细化。所以笔者论文在对名誉权构成要件主要是从要有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公开进行的、受害人受到实际的损害结果、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些方面出发,来研究什么样的行为出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后,对这些构成要件理论阐述,加之相关案例引入,最终在每一个构成要件上来分析本案,“文白”最终侵害了电影相关权利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