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在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以及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标的物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给他人获得补偿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行为。2008年10月19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如何将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规制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内,已是农村土地改革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我国为了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法律规制,在立法上确实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进步,先后在国家法律的层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又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作为法律的补足和细化,通过明确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程序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权益。而各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管理办法来为法律的落实护航。尽管如此,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和法学探讨无论是侧重于民商法、经济法方向;还是十足的表现出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倾向,总的来说都是以纵观全局的视野去把握,对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之道探究甚少,而涉及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和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的农村土地流转行政程序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开和听取意见等行政程序权利保障制度的形式化,土地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救济制度的不健全等问题是导致农村土地改革工作进入瓶颈阶段直接原因。2008年湖南省率先颁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成为我国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破冰之举,打破了行政程序立法“中央到地方”的传统模式,与此同时,它的出台也为我国各地方农的村土地流转工作提供了一种创新的思路。地方政府如何在坚持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原则统一的情况下,“用活”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地制宜的创新地方性的立法,可以为加速推进我国城乡统筹一体化的进程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论文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范例,是基于来自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实地调研。重庆市作为国家“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主城区之一的九龙坡区作为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先行示范区,该区根据中共中央对重庆市“314”总体部署的发展要求制定了一套具有地区特色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流转、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三峡库区移民就业工程的促进、城乡二元结构的突破等,旨在推进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在内的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该辖区正在着手推进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民变市民推进方案》是一个亮点,作一个农村土地流转基层行政程序制度改进的切入口,希望通过对该推进方案细化后的行政程序梳理,与实践中的问题结合起来,深入分析农村土地流转行政程序中的亟待改善之处,肯定现有的包括信息查询公开制度和流转价格协商制度等的服务性行政程序制度;提出完善行政资讯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等等农村土地流转中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