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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河北师范大学作为分析的个案,着重探讨了大学成员建构大学内在体育秩序的方法,分析了大学体育法秩序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行动特征,试图以此案例解释依法治校过程中面临的执法困境问题。在分析的理论层面上,本文关注大学成员行动中的体育法的实践,对庞德的“行动中的法”理论进行扩展,将这样一个理论框架应用到大学成员日常体育秩序的分析中,突破法律中心论并突出大学成员在建构大学内在体育秩序的能力,弥补庞德理论在研究普通人的实际的具体行动中的法秩序方面的不足。作为能动主体的行动者是具有认知能力、转化能力的规则创制者。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导入法律参与者的行动为我们重新认识法律执行过程、法律概念、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为推动法律制定与实施实现新的统合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以行动中的体育法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参与观察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有关“行动中的法”的相关文献为理论依据,查阅资料并征求专家意见,形成了本文的研究框架。首先,通过历史变迁、价值定位、法律地位、组织定位等方面对大学组织进行了社会学界定,展现了大学组织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接着对研究个案的组织机构与体育运作的基本方式进行了分析,得出大学各部门之间既相对独立,又共同统一服务于学校组织整体。体育学院作为大学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体育管理的基础与轴心,在校长与主管体育事务的副校长领导下,学校办公室这一综合职能管理部门协调下,以大学生体育俱乐部为支撑,以校医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为保障,与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工会、团委等协同合作的体育运行机制。其次,分析了大学体育法的内容,其内容包括学校制定的与体育相关的各种管理规章、体育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惯例与经验法则、通过会议形成的各种有关体育的决定。同时在分析大学体育法的形成机制时得出,在群体目标及其内外冲突的互动历程引导下,成员在创造体育规则的过程中又主动的适应体育规则的事实,亦即规则形成的背后充斥着各种力量的博弈。行动者构建出来的内在体育法秩序和学校有关体育的规章制度都是大学成员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行动者构建出来的内在体育法秩序成为学校有关体育的规章制度后,依法办事就是维护行动者构建出来的内在体育法秩序。接着指出大学体育法作为大学内形成的体育规则,是在大学里起作用的民间法,具有多层次性、特殊性、实践缝隙性、结论或然性的特征。再次,在分析大学体育法的实施机制时得出,若要体育法的实施更有效力,各大学成员的体育行为需在经验法则的基础上以彼此互不妨碍的方式进行、各种大学体育关系需在法的调整的基础上被合理地运用。大学成员在处理自身面临的体育方面的问题时通过法治模式、思维模式形成了自身的实践法律的方法。只有群体认同大学体育规则,体育规则才能掌握住成员不使其任意活动或越出范围,是使体育规则的实施具有效力的根本保障。同时指出,大学体育法实施中体现了调整性、目的性的特征。最后,通过大学体育法的实践,本文试图对依法治校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执行困境提供一种新的解释模式,关注通行于大学中体育法的实践,对庞德“行动中的法”理论进行扩展,将这样一个理论框架应用到大学成员日常体育秩序的分析中。希望通过对行动中的体育法的研究,推动我国大学体育法的理论研究,能够为大学体育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力图通过此研究,填补体育法理论上的空白,引发人们对行动中的体育法的关注,促进体育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