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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每部分有小结。四部分看似各自成章,但都紧紧围绕一个中心理念,即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使证券公司在风险投资业务中获得利益最大化,文章中的制度设计如有限合伙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创业板市场的建立等都是紧紧围绕这个理念展开的。导论部分说明了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的选题背景和意义;通过将证券公司风险投资业务界定为证券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寻找并发现优质项目或公司,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以获取股权投资收益为目的的业务,明确了当前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业务法律问题的研究范围;简要介绍了本文的总体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部分概述了风险投资的定义、性质及过程等一般问题、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的作用以及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投资业务的法律规制沿革。通过以上介绍,梳理出了我国对证券公司风险投资业务法律规制路径及法律规制理念的转变。第二部分提出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业务进入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对策研究,提出了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首先是法律政策的供给不足,这是一个概括性的问题,并且在风险投资各个阶段都存在。然后提出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业务首先面临组织形式困境,重点论述了采用有限合伙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障碍。通过分析以上两个法律问题的成因以及现实意义,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首先要依赖于法律及政策的供给,其次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有限合伙进行制度设计,使其能够采取最有利的组织形式参与风险投资业务。但在法律供给相对不足的情形下,证券公司目前暂时应采取子公司的形式来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第三部分提出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在辅导风险企业成长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风险企业的运行过程中,首先是对于风险投资这一高风险业务,证券公司不仅要面临财务、经营风险,还要面临法律政策变动的风险。其次,因为证券公司风险投资业务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我国监管机构对此缺乏监管经验和实践,有可能造成在这个阶段对证券公司风险投资有效监管的缺失。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试图探求解决的方法,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上主要应从合理设计风险契约、要求风险企业规范经营、完善风险企业相应法律文件、帮助风险企业建立完善、有效、严密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等级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在监管上则从立法层面逐步解决,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第四部分提出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上市退出阶段应研究的法律问题。风险企业上市阶段,作为股东或风险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这一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组织,涉及两种身份的特别规制研究。即风险企业如成功上市作为股东或风险资金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能否承销发行该风险企业股票的问题。紧接着介绍了风险企业上市后证券公司所持股权锁定期的法律问题,其可能导致证券公司产生财务风险以及解决办法,以求从深层次探讨证券公司风险投资上市退出阶段法律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