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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主体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多了,被市场淘汰“出局”的主体也随之增加。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破产制度也应当随着被淘汰主体的增加,顺应经济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改变。我国早在1985年,就先后在沈阳、武汉等地开展企业破产制度的试点工作。1986年12月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后又在1991年4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现在施行的是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些法律所规定的破产制度其调整对象非常有限,除了企业法人,其他的主体在面临被市场淘汰风险之时,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都不能像企业法人一样得到法律的“一视同仁”。笔者认为,这种“非一视同仁”的局面,是由于欠缺自然人破产制度所导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人这一法律拟制人范畴之外,可能会面临市场淘汰风险,出现资不抵债的其他主体就是自然人了。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在经济主体已经多元发展的状况下,却只调整企业法人这类单一主体的资不抵债问题,对自然人的资不抵债问题却“视而不见、不闻不问”。这一现状除了表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已经滞后于经济发展之外,还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当自然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考虑,同时在遭遇我国“执行难”司法现状的困境下,债权人往往会尽其全力,想一切办法实现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方式,如求助于讨债公司、暴力讨债、恐吓威胁等,这些方式都有可能威胁到债务人的人身安全,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债务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私力救济如果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当然无可非议。但近年来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随着带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逐渐增加。在面临较大数额债权利益即将受损的情况下,私力救济无疑有越演越烈之势。当私力救济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人不当使用时,受侵害的人也会越来越多。受侵害的人越来越多,社会矛盾也就越来越深,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就会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债权人对这种私力救济方式的使用,恰恰说明了我国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通过破产程序使全部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清偿,一定程度上遏制私力救济手段的不合法使用,通过对破产财产的界定、债务人免责和自由财产等制度,一定程度上规避债务人的逃债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共有三节是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概述。第一节具体阐述“破产”、“自然人”、“自然人破产”等概念,并与法人破产相比较。第二节介绍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趋势。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第三节在介绍我国破产法的发展历史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阐述各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发展趋势对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启示。第二章共分三节对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分析。第一节从自然人破产制度是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的理性选择,以及市场经济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对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第二节从市场经济发展、“执行难”、完善破产法体系等等方面论述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第三节在前面两节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从我国物权登记制度、个人征信体系等制度方面论述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然后再从我国的破产法研究成果和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方面论述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第三章共分五节论述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建。第一节至第五节分别就自然人破产能力、破产原因、自由财产、破产免责、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进行概述,并在制度概述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然后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给出我国就某一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一节在比较自然人破产原因的“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的基础上,建议我国采“一般破产主义”,将破产法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第二节主要比较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的破产原因,建议我国采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第三节在比较美国、日本、台湾、香港等关于自由财产的范围基础上对我国自由财产的范围予以确定。第四节在比较三种不同破产免责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议我国采“许可免责主义,”并对免责事由予以列举。第五节在对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基础上,建议对破产失权制度采“当然形成主义”,对破产复权采“申请复权主义”。文章的最后得出结论:为了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顺应世界破产法的立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自然人破产法应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便于操纵也有利于执行。在现阶段,暂时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或试行法的方式处理一些亟待解决的自然人破产问题,待积累一定的立法、司法经验,制定单行法的时机成熟时,再制定自然人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