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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国家、对社会的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无论是为了维护政府机器的正常运转还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均需要通过实现税收来支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规范,以此来保障税收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占据着及其重要的位置,然而,破产法和税法因各自保护的利益的差别,对税收规定并不相同,导致了实践中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着各种问题,税务机关在实现税收债权时不仅要遵守破产法相关程序的规定,也会受到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因此,如何恰当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解决由此引发的相关破产问题也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研究。破产债权是破产清算启动前或破产清算受理之时即已存在的,在进行依法申报并经法院确认后获得的破产财产分配请求权;而税收债权是国家请求债务人为其给付的权利。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普通破产债权相比,税收债权主要来源于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税收、偷逃税款与延期缴纳税款,其具有不同的特点。因税收具有服务于人民的公共服务职能,赋予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一定的优先性也具有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有关破产债权案件的数量有了一定的增长,而其中有关税收债权案件的数量占比却并没有显著提升,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税收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条文有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第八十二、八十七条以及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第一百一十三条,但是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还远远不能有效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收债权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破产对有关税收债权问题的处理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存在冲突、税收债权是否需进行申报尚不明确、税收强制执行权在破产法于税法的行使中存在冲突、纳税担保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新生税收处理方式各异与税收滞纳金是否纳入税款本金存在分歧这几个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发展相对落后,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日本以及德国这些比较典型国家的破产企业税收债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与学习,我国可以学习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我国破产法中的税收债权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破产企业税收债权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为了协调企业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利益,有效地推进企业破产程序进行,应当明确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从法律层面统一认定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明确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债权申报的义务,并且细化有关税收强制执行的规定;然后统一新生税款的处理方式,将其纳入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对于纳税担保问题,则应该明确能够行使纳税担保撤销权的情形;最后则应该明确税收滞纳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将其认定为劣后债权。本文在尊重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从尊重与保护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将民事私法与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解决破产案件中有关税收债权的问题,协调各类破产债权之间的冲突,使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