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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人们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薄弱,水资源浪费和污染日益严重,很多地区水资源不能满足人们需求。特别是在一些城市或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人口密集,饮用水需求量大;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排入水体,对当地的水资源造成污染,形成了资源型缺水和污染型缺水。这些城市只能从周边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获取饮用水资源,从而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因此,跨行政区饮用水源的保护,主要是调整饮用水使用地(需水的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与饮用水源地(位于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周边的水源所在地行政区)之间的关系。本文深入分析了跨行政区水源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对理论背景和国外立法实践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构建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设想。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章“我国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从跨行政区饮用水源的概念入手,对水源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较深刻地分析,归纳出现实生活中存在水源污染严重、水源保护监管不力、行政区之间水源保护利益不协调和纠纷解决困难等问题。同时指出,虽然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各级政府也采取了较严格的保护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困难。第二章“建立我国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提出建立该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改善现状,解决存在问题的现实要求,更是弥补法律制度不足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从现有法律政策的支持和“北京市对密云地区的利益补偿”这一跨行政区水源保护实践经验两个角度,对建立这一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第三章“国外关于跨界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启示”主要研究了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在跨行政区水源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介绍了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借鉴。第四章“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立足经济、行政管理和法理学等理论基础,确定了构建这一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在现有制度中应完善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流域饮用水源统一管理模式;二是引入生态利益补偿制度;三是完善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纠纷解决机制,以祈望达到跨行政区饮用水源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