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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在走过130多年的发展历程后依然显示出势不可挡的发展态势,近十年来增长了近百倍,全球的投资基金资产已从最初的50多万美元增加到目前的11万亿美元。自从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后,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成为中国基金业的主导方向,从此走上了规范化发展道路。 作为一种集合投资、专业理财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投资者)与代理人(基金管理人)追求的目标并不一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委托人处于相对弱势。为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就自然成为了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重要方面。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基金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基金管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我国基金业还远未建立起完善的、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建立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在我国基金业发展的初期更显重要。 本文试图优化适用于中国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方案。通过回顾中美基金管理人激励制度的发展,对比分析两国在激励制度上的差异;掌握中国基金管理人激励状况,观察和分析基金管理人的异质性及其显性需求、基金管理费与投资组合业绩及其风险选择的关系、显性激励制度的安排等方面的现状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一系列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探索适合于中国基金管理人的显性激励方案,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治理行为,保护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良好的基金业绩。 首先,充分了解中美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并对其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的基础之上,对投资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的形式进行了界定,并从政策选择、报酬计量方式和管理费用结构三方面横向分析比较了两国不同经济制度和经济环境下各具特色的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机制。 其次,分析基金管理人显性激励问题的提出有它一定的逻辑必然性。利益冲突是基金运作中的现实,这一现实在非对称信息下演变为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它不仅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扭曲投资基金的市场功能和经济功能,导致资源配置错位。因此,作为高风险行业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与基金投资者的货币资本之间的特别合约,而人力资本只能激励,不能压榨。由此,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为了保证基金管理人避免道德风险,希望他们积极承担剩余风险,创造最大的剩余收益,根本的办法就是赋予基金管理人风险报酬,以鼓励其承担风险。由此,投资者提出基金管理人激励问题,就成了一种逻辑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