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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体育服务产品的“生产一消费”过程中体育表演、体育竞技比赛、体育技术指导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相互作用的系统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了逻辑分析的方法,得出以下结论:1.作为体育服务生产部门生产的主要产品一“体育服务”中的体育表演、体育竞技比赛、体育技术指导服务不应简单地视为劳务产品,它在本质上是生产者以身体运动或身体操作的方式所创造和提供的“身体操作信息”产品,它具有一切信息产品所共有的共享性、传递性、寄载性、可塑性等特征。2.这类体育服务生产、交换、消费过程从根本上讲是身体操作信息的生产、交换、消费过程。3.经营体育服务产品的中间商在全部体育经济过程中也是积极能动的生产者。中间商介入的中 心任务是扩大体育消费者队伍,他们的生产劳动对体育服务产品价值的提高、体育产业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4.在这类体育服务生产一交换过程中生产者和中间商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前提是消费者对身体操作信息产品消费的效用最大化。5.消费者对体育服务产品的消费主要是观赏表演和参与体育活动两种形式。6.在体育服务产品的交换、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中间商和其它参与者的共同参与下发生的身体操作信息产品成本转嫁,是体育服务消费者进行免费或低货币支出的消费活动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