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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我国企业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迎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大特色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也就导致了代理成本问题,也使高管薪酬成为众多学者所关注的话题。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际,全球经济一片低迷,但我国国有企业却接连爆出“天价薪酬门”,这又一次将高管薪酬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面对公众对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背道相驰的质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于2009年9月16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即中国版“限薪令”),旨在规范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制定。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基于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定的基本情况,以2010-2012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国有公司做为样本数据,分别实证研究了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与高管现金薪酬、权益薪酬的关系;以2007-2009年和2010-2012年的数据实证对比检验了我国所颁布的“限薪令”是否起到了规范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的作用以及“限薪令”的颁布对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和高管薪酬关系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如下:⑴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与高管现金薪酬具有正相关关系,即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越高高管薪酬也越高。这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同属政府控制,他们之间的软约束使得负债的刚性并不能很好的约束国有企业高管的利己行为。另外,国有企业的特殊优越性也使得高管可以轻松获得好的企业绩效,从而可以为自己制定较高的薪酬。⑵“限薪令”颁布后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没有明显下降,“限薪令”的颁布没有起到规范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作用。“限薪令”颁布的初衷以及内容的设计都是合理的,之所以没有起到规范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原因是在于文件颁布后并没有相关的监督部门,实施力度过小。⑶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与高管权益薪酬具有负相关关系,即负债水平越低高管权益薪酬越高。这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股权激励制度也在初步建立阶段,所以很多高管会利用手中权力实施自我激励,这也就导致了高管在给自己过高股权激励的同时并不会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采用低于最优资本结构的负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