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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在2000年开始进入市场,当时的VIE协议作为关键的协议出现,但之后却被国内很多的公司效仿,特别是诸如京东、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通过这样的机会实现了企业的飞速发展,可以说,协议控制模式在我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VIE协议在实际上是目前我国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环境下不得已的产物,是企业面对融资需求为数不多的选择路径。VIE协议从架构来讲是以合同权益关系取代股权关系,相对于股权关系来说更不稳定,同时VIE协议作为规避产业政策的工具,也随时面临监管的风险。由于VIE协议和当时所处的法律规定不相符,所以管理部门无法正常地鼓励VIE协议而是只能保持沉默,VIE协议在实操的过程中成长的并不顺利。身在香港、美国和另外一些证券市场的国内公司很早就开始接受VIE协议了。这也更利于VIE协议和架构的合理、高效地逐步走向世界。就VIE协议效力问题,作者认为,在考虑VIE协议的效益上面能从三方面入手:1.VIE协议是不是有效力?2.VIE协议有效是不是正确的?3.是什么在阻碍或限制着VIE协议的效力?本文拟从六个部分着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VIE协议的基本情况,包括VIE协议的概念、起源和VIE协议的构成等。第二部分,分析与VIE协议相关的案例,包括司法判决(亚兴和安博案和民生银行股权纠纷案)、仲裁案件(某互联网游戏公司)、行政机构态度(宝生钢铁VIE架构被否和沃尔玛收购1号店)以及广受媒体关注的支付宝拆除VIE事件等。第三部分,VIE协议效力分析。先从一般合同的有效性、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在针对VIE协议本身,VIE协议的各个合同满足了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但有整合到一起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第四部分,介绍了VIE协议在我国被广泛应用,选择VIE协议是我国境内经营者和境外投资者如今的“无奈之举”。否认VIE协议的效力与鼓励交易相冲突,不应该是唯一选择。第五部分,探讨VIE协议的出路。以互联网行业为例,整理了与VIE协议有关的相关规定。目前立法态度的模糊和执法态度的模糊,主要源于企业融资的需求与融资环境之间的矛盾。无论是从协议控制模式本身存在的风险还是外资可能利用协议控制模式规避产业政策的特性导致的风险来看,都具有监管的必要性。提出建议为:改善并优化现今我国资本市场的管理形式,优化外部环境,少不了组建多方面的资本市场和扩大外部资产进入的路径。并建立统一的对VIE协议监管的制度。第六部分,针对上述五个部分进行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