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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同都有终止的一天,只不过终止的原因各异,有些是基于权利义务的履行而终止,有些是因抵销而终止,有些归于债务的免除而终止,有些是因解除而终止。其中,当事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终止的情况较为复杂。当事人基于何种考虑决定解除合同,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享有解除权,之后又履行何种程序行使解除权,而解除权在何时方可生效,其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又如何?基于这些问题,合同解除制度大致分为三部分,即合同解除的事由,合同解除的行使,合同解除的效果。其中,事由是因,效果是果,而行使则是搭成因果的桥梁,是合同当事人借助法律手段使自己尽最小的损害脱离合同束缚的途径。因此,要想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得以合理合法的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尤为重要。本文即是对合同解除的行使程序问题的研究,以期对现今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中产生的关于合同解除的行使程序问题有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本文共分四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首先从限制的必要性,主体资格的界定两方面概括介绍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接着讨论了不同情况下解除权的归属,分别是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不可抗力情形、情事变更情形、双方均违约的情形解除权的归属。笔者认为,不应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情事变更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可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但不得自行解除合同;双方均违约情形,负主要责任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方不享有解除权。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客体。并从五部分进行论述,分别是肯定成立并生效合同是解除权的行使客体,已成立未生效合同亦属于解除权行使的客体,单务合同和继续性合同均可以适用解除制度,但非债权合同不是解除权行使的客体。第三部分论述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首先阐述了合同解除权行使时间的属性,笔者认为其属除斥期间。接下来进一步论述了解除权除斥期间的长短,法释[2003]7号第15条的规定可以予以参考,但基于合同种类的多样性,法律无法就每一样合同规定具体的除斥期间,当事人自行约定是最佳的选择。另外对于除斥期间的起算,笔者认为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对于解除权发生之日的认定,笔者认为应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发生之日,针对其中的第三款迟延履行的解除,应为相对方经权利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权利人享有解除权。另外笔者认为相对人催告程序不能作为解除权消灭的必要程序。第四部分论述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通知程序,这是整个论文的核心。笔者从十个方面对通知程序进行论述,首先对通知予以法理阐述,对其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区分;其次对现今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是非因通知方过错的迟延解除通知是否有效,守约方催告履行与通知的关系,排除催告特约的效力,通知解除模式的解除权行使可否适用诉讼,诉讼解除方式中通知的认定、法院裁判的性质、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对争议较大的“诉讼解除方式中通知的认定”,“诉讼解除中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等问题,笔者通过例举法院的裁判案例,了解现实中法院的处理方式,并且对我国立法中出现的问题,如法律漏洞,法律术语的不规范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全面深入的阐述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问题,使读者对其了然于胸。第五部分论述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相对人异议。首先对相对人异议做概括性阐述,论述了其概念、内容、对象、形式;其次论述了相对人异议行使的效力,异议过程中合同的状态,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对于相对人异议行使的效力,笔者通过司法案例进一步予以说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问题研究属于法律研究中的制度类。因此,将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是必不可少的。但笔者认为,全文引述司法案例不仅耗费大量笔墨、占用较多篇幅,而且预期效果并不显著。为了例举更多案例,笔者在正文中仅适当引用法院的部分裁判,并在参考文献中标明案例出处,以供读者查阅,了解具体案情。以上是对论文主要内容的概述,希望有助于读者对论文进行初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