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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伴的是地球环境的不断恶化和自然资源的渐趋枯竭。随着国际环境合作以保护人类环境需要的增强,国际环境法迅速兴起蓬勃发展,各种习惯法、条约法、强行法中的实体规则不断增加,但是国家环境义务的履行情况却不令人满意。灾难性的跨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违背环境义务的现象无法得到遏制,受害者得不到必要的损失赔偿,究其主要原因,是国际环境法上责任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采取环保合作的形式,主要通过订立双边环保条约、多边环保条约和国际环境公约等来实现。由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广泛性,多边环保条约和国际环境公约往往需要较多的主权国家加入,但是条约的参加者越多,其规定就愈发倾向于原则,因其不得不妥协以使参加条约的各主权国家都能接受。正因为如此,双边环保条约就体现了它本身的优点,那就是能够更好地保证条约的遵守和双方缔约国相关责任的履行。多边条约要求更多的国家予以承担责任,将承担责任的成本与风险降低,且更加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与之不同的是,双边条约中对国家环保责任的要求更为严格。就国家环保责任的实现来说,双边条约明确双方环境保护合作领域,能够集中有针对性地对于缔约双方的实际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不只是停留在条约文本的层面,能够在双方谈判签署条约的过程中创设缔约国国家环保责任并保证其具体落实。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保合作中—直采取积极态度,先后与美国、日本、俄罗斯等4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还与欧盟、德国、加拿大等13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双边无偿援助项下开展了多项环保领域的合作,并在履行国家环保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双边条约中的国家环保责任和一般的国家环保责任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双边条约中的国家环保责任是缔约国之行为违反双边条约或基于其他法律特别规定,对对方缔约国或其他区域造成环境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损害时,缔约国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就其性质来说,双边条约中的国家环保责任应该是一种以第二性义务为主的法律责任,它也是一种不能完全只约束于地理界线限制的全球环保责任。在中国与若干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中可以比较出其创设依据和类别。正确地看待并解决双边条约中的国家环保责任的实现问题,对未来中国进行更多的双边环保合作进行展望,推动国际环境保护合作进程,这对于全面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同样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